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监督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学习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扎实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监督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扣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努力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使命任务,在服务“十五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人大新担当新作为,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宁夏篇章贡献力量。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监督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十五五”规划《纲要》高质量实施。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三、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对以下重点内容开展监督:
(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项目落实推进情况;
(三)重点产业特别是六大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情况;
(四)科技创新与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情况;
(五)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情况;
(六)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推进美丽宁夏建设情况;
(七)就业增收、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一老一小”、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八)“两化一振兴”及常态化帮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情况;
(九)推进平安宁夏建设情况;
(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计划与自治区“十五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和落实。
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构建“年度时序监督+中期评估监督+总结评估监督+专项监督+跟踪监督”的全过程、全周期监督体系。
(一)年度时序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一要点三计划”应当与自治区“十五五”规划《纲要》有效衔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计划执行情况。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1月份听取和审议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进度与“十五五”规划《纲要》年度时序要求的匹配度。
——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每年9—11月份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并选择若干重大项目纳入重点监督清单进行专题调研,重点监督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要素保障、投资完成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每年11月份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若干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每年9—11月份书面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同步听取和审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其中一个专项报告,重点监督国有资产布局优化、保值增值、效能提升等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全区及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9月份听取和审议本年度1—8月份全区及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财政预算对规划重点领域、发展薄弱环节的资金保障情况。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政府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债务到期及偿还等情况。
——审计工作情况。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6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重大政策落地、重大项目投资、民生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防控等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1月份听取和审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报告,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控措施落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每年3月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生态约束性指标完成等情况。
——其他领域工作情况。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立足法定职责,按照第四条所列的重点监督内容,每年分领域选择若干重要事项进行精准监督。
(二)中期评估监督
2028年下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形成报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报告的同时,选择若干关系全局、影响重大的专项规划作为子报告同步审议,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
“十五五”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经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出台前依法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就有关情况作出决议。
(三)总结评估监督
203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报告,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专项监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专项规划的监督。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口监督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统筹谋划五年监督重点,精准确定年度监督议题。
对于跨区域、跨领域的重点任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联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监督。
(五)跟踪监督
对于“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选择1—2项连续5年开展跟踪监督。对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回头看”,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强化立法规划统筹,科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提高备案审查监督质效,依法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组织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代表主题实践活动等深化代表对“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建议,回应代表关切,保障代表履职。人大代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和反映群众意见诉求,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为“十五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凝聚力量。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发展规划法和自治区“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宣传,健全实施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严格考核评价。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压实执行主体责任,细化专项方案、出台配套政策、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本领域规划任务落地落实。
自治区“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九、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强化监察监督和司法保障。
十、加强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合力。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